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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6點、第14點規定及第9點附圖1,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經能字第11458003410號

公告事項:
一、因應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爰配合修正旨述法規之第九點附圖一分級標示圖,將「經濟部能源局」修正為「經濟部能源署」,以及修正機關徽章,另考量廠商既有舊標示圖之使用應有期限,爰新增第十四點,規範廠商既有舊標示圖之使用期限,並酌修第六點文字。

二、「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第十四點及第九點附圖一如附件。

經濟部公告連結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9743&log=detailLog